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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更新时间:2018-01-02   点击次数:2045次
            

                上海市

沿海各区、海洋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海洋局等部委联合印发的《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环办水体函〔2017〕430号,以下简称《方案》),上海市作为沿海直辖市,需开展入海排污口摸底排查和非法与设置不合理排污口的清理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工作任务
《方案》要求2017年6月底前,沿海各省(区、市)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入海排污口摸底排查工作,并制定非法与设置不合理排污口清理工作方案。
入海排污口的排查范围是《上海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包括陆地和海岛上所有直接向海域排放污(废)水的排污口和排污沟(渠)。
沿海各区要尽快对本辖区内已建成和在建的入海排污口进行全面调查,确定各个合法和非法设置排污口的污染治理责任单位,并予以登记(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按照判定条件梳理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判定条件见附件2);在有条件的地方,入海排污口为起点,溯源排查管道布设情况。
二、任务分工
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入海排污口的排查工作,海洋部门及附属海监机构结合日常海洋环境监视监管,实施近岸及海上巡查,配合做好排查工作。
市会同市海洋局负责制定全市排查方案、排查市管企业的入海排污口,协调推进排查工作。
沿海各区会同海洋局开展本辖区内入海排污口摸底排查工作,并按节点要求上报排查结果和有关整治建议。
三、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
2017年5月30日前,沿海各区会同海洋局完成本辖区内入海排污口的排查、提出相关整治建议,并将排查成果书面提交市。
2017年6月底前,市会同市海洋局,根据全市入海排污口的摸底排查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非法与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清理工作方案”(含排污口名单),并报环保部备案。
2017年底前,沿海各区按要求完成非法与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的清理工作,并书面报送清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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