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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核医学放射性废水的处理

更新时间:2019-11-17   点击次数:3608次

临床核医学放射性废液废水的处理——放射性废液贮存衰变处理系统
  《临床核医学放射健康保护标准》(gbz 120-2006年)规定,类工作场所和进行放射性药物治疗的单位必须有保管放射性污水的设施,以排出放射性污水。废物原液和高污染度放射性废料必须根据医疗放射性废料的卫生保护管理(gbz 133-2009),安装放射性核素每天等效大运行量为2×107 bq以上的临床核医学单位和医疗研究机构必须排放放射性废水,以便在满足排放要求之前存放放放放射性废水的放射性污水罐。放射性污水必须正确定位,地板和游泳池壁坚固,能抵抗酸碱腐蚀,没有渗透性,必须采取防泄漏措施。生成放射性肺液,但不设置放射性污水的单位,必须将仅含有短半衰期核素的肺液注入容器中,一般保管10个半衰期后,通过正常的肺液处理,由审查官部门批准。含有长半衰期核素的废液,必须特别收集和保管。

医院核医学科放射性废液,具有放射性元素种类多、浓度高、对人体危害大的特点。医院核医学科放射性废液主要来源于医疗过程废液和实验室废液,这些废液均含有对环境有严重污染的放射性物质等,必须处理达到外排标准以后才排放。但是传统的放射性废液处理只能凭借对半衰期的粗略了解来对放射性废液进行自然衰变处理。我司的核医学科放射性废液贮存衰变处理系统,具有衰变动态实时监控、流程显示、信息存储等功能。具有衰变动态实时监控、流程显示、信息存储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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