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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射线的防护

更新时间:2015-10-11   点击次数:4366次

实践中的射线的防护 

1、对职业性工作人员规定的年剂量限值是多少?
应对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
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20mSv;
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
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
对于年龄为16岁~18岁的就业培训的徒工和在该年龄段的在校学习的学生从事放射工作,应控制其职业照射使之不超过下述相应的限值:6mSv;50mSv;150mSv。

2、特殊情况下的年剂量限值是怎样规定的?
在特殊情况下,可对年剂量限值进行如下临时变更:
依照审管部门的规定,可将5个连续年的剂量平均期破例延长到10个连续年;
在此期间内,所接受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应超过20mSv,任何单一年份不应超过50mSv;
此外,当任何一个工作人员自延长平均期以来接受的剂量累计达到100mSv时,应对这种情况进行审查;
剂量限值的临时变更应遵循审管部门的规定,任何一年内不得超过50mSv,临时变更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3、怎样理解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制定剂量限值主要依据辐射危害,还要考虑社会因素;
ICRP用三个词表述照射的可接受程度,即"可接受的"(受到的年有效剂量≤5mSv),"可忍受的"(受到的年有效剂量≤年有效剂量限值),不可接受的(受到的年有效剂量>年有效剂量限值);
剂量限值与受到的各种剂量水平的关系:不可接受的>剂量限值≤可忍受的<可接受的<*化的<可忽略的<测不出的;
剂量限值是"不可接受的"和"可忍受的"两个区域的分界线,但它不是"安全"与"它是辐射防护*化约束的上限。

4、运用个人剂量限值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个人剂量限值包括外照射与内照射剂量之和;
它仅适用于实践所引起的照射,不适用于医疗照射,也不适用于无任何责任方负责的天然源的照射; ——它与潜在照射的控制无关,也与决定是否和如何实施干预无关;
个人剂量限值不是"安全"与"危险"的分界线;
限值是*化过程的约束条件,剂量约束值低于剂量限值;
受到的剂量即使未超过限值,仍要按*化原则考虑是否进一步降低剂量,直到满足*化要求;
就一般情况而言,在接近限值条件下工作是不合适的,只有确认具有正当理由,才允许部分人员在接近剂量限值的条件下工作;
剂量限值不能直接用于设计和工作安排目的,不能作为达到满意的防护标准或设计指标。

5、个人受到多少剂量才算符合年剂量限值的要求?
当工作人员受到的年剂量-内、外照射之和/年剂量限值≤1时,算是符合年剂量限值的要求。

6、接受的年剂量符合年剂量限值的要求,是否也符合国标"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要求?
不一定,因为只有符合剂量限值的要求又符合防护与安全*化原则的要求,才算符合国标的要求。

7、什么是防护与安全*化?
对于实践中特定源的照射,应使防护与安全*化,使得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个人受照剂量的大小、受照射的人数以及受照射的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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